據新華社北京1月26日電(記者徐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6日發佈消息稱,《勞務派遣暫seo行規定》已於2013年12月20日經人社部第21次部務會審議通過,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用工單位商務中心在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於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用工單位未將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規定明確,用工單位應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固態硬碟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信用貸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規定明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關鍵字行銷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規定明確,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並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後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原標題: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禁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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